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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来源:

    一)公司登记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依据《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是公司登记。显然,本案中被告对第三人所作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核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作出工商登记核准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11日,原告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专业工商设立登记咨询;头屯河区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服务平台

    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与权利的转移无关。如果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股权变动的生效条件,按照不动产变动的规则,工商部门应当颁发相应的权利证书。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是公司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是设权登记,则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是股权转让当事人。因此,法律要求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强化对公司的监管,并无决定股权变动的目的。2、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的关系工商登记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基础和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确定股权的归属,工商登记的内容与股东名册的内容不一致的,股东名册的登记内容应当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根据。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得以工商登记的内容对抗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除非有相反证据。公司债权人追索股东责任时,根据工商登记认定其为股东。3、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通过投资或者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名称或者姓名应当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水磨沟区代办工商设立登记代办机构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核名;

    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于2008年5月18日才知道其被他人伪造签名转让了股权,丧失了股东身份,随即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三)本案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应否撤销?虽然被告在决定是否给第三人进行变更登记时,依法只负责形式性审查的义务,无须对第三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本案的核准登记行为系因第三人提供虚假的变更登记材料而作出的,欠缺合法基础,依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的可诉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洼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夸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5种法定处罚形式,此外有些法律根据自身执法特点设定了其它形式的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工商登记法上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限于行政处罚法上的5种有名行政处罚。当然有些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尚值得探讨,比如,取缔营业到底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宴务界对此尚无一致认识。工商登记上的行政处罚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权利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款***)项、应当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其他行政处理时可诉性。脒以E4类行政行为外.工商登记上的行政处理还有其它些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责令相对^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决定。比如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登记对10采种违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决定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作为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第(七)项,属于受案范围。工商登记作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根据工商登记管理法规,工商登记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无论终是否批准该申请.都要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专业工商设立登记费用;

    一是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方面,明确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实缴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登记实收资本一栏载明为“零”,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分期出资的数额、出资期限,申请人应承诺按《公司法》规定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投资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实收资本到位之前不得再以零认缴增加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时应提示申请人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二是在登记经营范围方面,将暂停和调整审批事项管理方式项目记载于一般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后加注“该项目需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已登记的暂停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到期变更登记时,应将该项目从许可经营范围中调整至一般经营范围内。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经营项目登记时许可项目后加“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或“凭相应许可证方可经营”。三是在企业名称使用方面,取消冠宿迁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有注册资本限制的准入条件、取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制。四是在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方面,住所(经营场所)无产权证的,提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申请人对房屋物权归属的承诺书;租赁用房的,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文件。专业工商设立登记代办;头屯河区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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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此前并不知情,原告也未从事过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同时原告在2012年4月月28日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的申请,但被告直到现在都拒绝更正,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五、行政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登记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行为人确有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事实为前提。本案,原告没有提出过工商登记申请,经鉴定涉案行政许可登记的档案中有关原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在诉讼中被告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确有申请登记的事实或者确有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故被告在恩施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将原告登记为股东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工商登记的登记行为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而不是其自认的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头屯河区专业工商设立登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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